吉林银行一名员工因私自转移储户230万元存款,被法院判决全额补偿本金及利息。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重任。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形象和信誉。因此,银行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红线。 其次,储户在选择银行时,应充分了解银行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银行进行存款。同时,储户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查看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银行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银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总之,银行员工私自转移储户存款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银行、储户和监管部门都应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加强自律和监管,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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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员工私转储户230万,被判全额补偿本金及本钱

“吉林银行员工私转储户230万,被判全额赔偿” 吉林银行 本钱 王秀花 刘振业 四平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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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再也不存眷这人吗

红星资源局6月12日音讯,克日,国度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表露,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心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司理的商艳志,被四平羁系分局予以“毕生制止银行业事情”的行政处罚。

罚单面前,牵涉没一位客户230万元被商艳志擅自转走的守法金融案件。案发后,本地法院未裁决吉林银行付出客户取款本金及本钱。

“吉林银行员工私转储户230万,被判全额赔偿” 吉林银行 本钱 王秀花 刘振业 四平 第3张

擅自转走客户取款

吉林银行一客户经理被禁业

6月7日,国度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羁系分局发文称,商艳志(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心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司理)果存在“已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轨制,参预官方假贷,欺骗银行财物非法占有”的守法违规究竟,根据相干执法,监管部门对于其作出“毕生制止处置银行业事情”的行政处罚。

红星资源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曾经欺骗了住民取款合计230万元。

2014年4月14日,王秀花正在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四平天桥支行(后变换为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四平中心西路支行)取款100万元并打点了活期储蓄存折。次日,商艳志便以王秀花代庖人的身份将王秀花活期储蓄存折内100万元取款转存到本身的吉林银行卡外,但该存折上不存款记载,那意味着商艳志将客户存折上的百万取款悄悄转走。

另外,2015年8月19日,王秀花的丈夫刘振业正在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四平天桥支行处取款130万元并打点了活期储蓄存折。同年8月21日,顶峰以刘振业代庖人的身份将刘振业存折内130万元取款转存到本身的吉林银行卡外,但该存折上不存款记载。2016年7月15日,刘振业正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于本身名下的定期存折停止挂失补办,补办时存折外居然只盈余7.14元。

法院查明,商艳志以及顶峰“使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事情的身份,认识存款责任的便当前提将二人的取款转入其集体名下”。无非,法院并未说明顶峰以及商艳志之间的干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现,商艳志借果参预多起官方假贷已还款而原告上法庭。

两名受害者索赔一波三折

终获法院支撑

据裁判文书网表露,王秀花、刘振业二人背本地法院告状,请求吉林银行方面承当补偿义务。

2018年6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裁定,王秀花、刘振业二人以储蓄存款情势存入吉林银行中心西路支行本金230万元,经查问发明上述取款未被别人与走,该行动有经济犯罪怀疑,且公安机关未决议立案侦查。如本案已被肯定刑事犯罪,刘振业否另行告状。故根据相干划定,一审法院采纳了刘振业、王秀花的告状。

二人厥后提议上诉。2019年9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裁定,以为依据中国银监会四平羁系分局对于刘振业出具的《银行业消费者赞扬事变归复函》,应认定刘振业、王秀花取吉林银行中心西路支行之间为储蓄存款条约干系。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刘振业、王秀花恳求银行付出取款取银行存款被盗取是两个自力的执法究竟。吉林银行中心西路支行人员商艳志使用其正在银行的身份及认识存款责任的便当前提偷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无证据证实是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取款被盗取及刑事备案只是吉林银行中心西路支行对立二人付出恳求的一种事由,不克不及拦阻取款条约的执行。二人的告状合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划定,人民法院理当受理。二审裁定,撤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此前裁定,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8月12日,此案的一审效果出炉。一审法院断定,刘振业、王秀花将本身的取款存入银行后,取款所有权即归属银行,资金由吉林银行据有,吉林银行作为银行负有对于储蓄存款保存的责任,并依法践约负有给付本钱的义务。

法院查明,王秀花所持有的活期储蓄存折未有支取转出的纪录,吉林银行也已供给为王秀花受权支取的具名。吉林银行不证据证实是商艳志、顶峰持有刘振业、王秀花的活期储蓄存折将上述两笔取款转到其集体卡中,也不证据证实转款行动是刘振业、王秀花实行,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四平中心西路支行应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执法效果。商艳志、顶峰使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事情的身份,认识存款责任的便当前提将王秀花二人的取款转入其集体名下,是银行未尽到保存责任。法院裁决,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四平中心西路支行背王秀花、刘振业付出储蓄存款人民币本金合计230万元及响应本钱。

一审效果进去后,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四平中心西路支行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二审效果出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